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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的工期。但由于施工合同履行期长,主客观因素在工程施工实践中较为普遍,工期也成为施工单位争议的高发点。
建筑工程索赔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型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工期索赔纠纷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此外,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经常违反合同。这种违约现象可能是合同内部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部因素;可能是发包人的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无论如何,只要发包人的责任使施工企业遭受合同价格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施工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赔偿权是依法索赔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这些条款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即索赔。此外,《合同法》第286条和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施工企业的索赔提供了法律支持。
《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型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