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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局是否管辖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工程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局的管辖范围,劳动局只管辖因确认劳动关系、签订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本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
(二)劳动合同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终止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而引起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几个被告住所,经常住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局不管辖工程合同纠纷,只管辖劳动纠纷。因此,工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需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住所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常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